- 位于日本境内的客户
- Sansan,Inc.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是由Sansan,Inc.(以下简称”SANSAN“)开发和提供的服务,该「服务」根据日本法律成立并存在,主要办公室位于 150-0001日本东京涩谷区神宫前5-52-2青山oval大厦13楼。
同意本《服务合约的通用条款》并使用「服务」的日本的任何客户,应根据本《服务合约的通用条款》同SANSAN达成协议。
- 位于美国境内的客户
- Sansan Corporation根据美国德拉瓦州的法律成立并存在,其总部位于美国19720德拉瓦州新城的Churchman路257号。
Sansan Corporation作为Sansan,Inc.(以下简称“SANSAN”)的官方经销商提供本《服务合约通用条款》(以下简称“服务”)中所规定的服务。
任何同意本《服务合约通用条款》并使用本服务的客户应根据此达成和Sansan Corporation之间的协议。因此,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服务合约通用条款》中的“Sansan,Inc.”和“SANSAN”应被同等为“Sansan Corporation”。此外, 日文版原文的《服务合约通用条款》 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他语言版本仅为参考资料。
- 位于上述地区以外的客户
- Sansan Global PTE.LTD. 成立并经营于新加坡法律之下,主要办事处位于 15 Beach Road, 2nd Floor Singapore 189677。
Sansan Global PTE.LTD. 以 Sansan, Inc.(此后称为 “SANSAN”)官方经销商的身份向日本和美国境内以外地区的客户提供本《服务合约的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服务」(此后称为「服务」)。
任何同意本《服务合约的通用条款》并使用「服务」的客户将于本《服务合约的通用条款》之下与 Sansan Global PTE. LTD. 签约。由此,除非另有规定,本《服务合约的通用条款》中 “Sansan, Inc.” 及 “SANSAN” 的名称将以 “Sansan Global PTE. LTD.” 替代。
此外, 原版的日文《服务合约的通用条款》 将具约束力,而从原版翻译为中文的本《服务合约的通用条款》则作参考资料之用。
章节 1 通则
条款 1(服务合约)
- 1. 在本《服务合约的通用条款》(此后称为《合约》)规定之下,SANSAN 将提供「服务」给申请使用本「服务」的个人/实体(此后称为「客户」)。
- 2. 客户将同意《合约》以使用「服务」,任何按下意味同意《合约》的「同意」按钮或在有关本《合约》的申请表格签上其签章或姓名及盖上印章的客户将视同同意本《合约》。
- 3. 当客户同意《合约》并以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的名义使用「服务」时,客户即视同有权签订《合约》,并代表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签约。若客户无此权力且无法将本《合约》效力归责给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同意《合约》并使用「服务」的客户将担负《合约》产生的所有责任及义务,而 SANSAN 将能酌情确认《合约》或将之取消。
- 4. 当客户在其实际使用「服务」的所在国家政府、单位法律和规章之下为未成年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客户即视同于取得法定代理人(例如家长)同意后使用「服务」。此外,当客户同意《合约》并使用「服务」时,客户即视同已表示取得法定代理人(例如家长)的同意。
条款 2(服务大纲)
服务大纲如下所述。客户将委托 SANSAN 处理其名片上的信息(此后称为「委托信息」)。
- (1) SANSAN 将遵循契约的条款与细则借给客户设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扫描仪(此后称为「Sansan 扫描仪」)以及其它将名片信息数字化的方式(此后称为「Sansan 扫描仪或任何其它方式」,其中有「Sansan 扫描仪」包括在内)。
- (2) SANSAN 会接收到客户透过 Sansan 扫描仪或透过网路以任何其它方式登录的名片资料,并转换字元的影像资料至文字资料(此后称为「文字资料转换」)。
- (3) SANSAN 将核发用户 ID(此后称为「用户 ID」)给客户指定的用户(此后称为「用户」),并用 SANSAN 自行研发的应用程式软件提供委托信息给客户使用。
- (4) SANSAN 将透过上述的应用程式软件提供客户其它各式额外服务。
条款 3(合约的修正)
- 当 SANSAN 更改、修正、修改或变更本协议时,SANSAN 将在其运营的网站和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服务网站”)上发布更新版本和生效日期。如果客户在做出的任何更改生效之日后继续使用该服务,即表示客户接受并同意此类更改。
章节 2 契约
条款 4(合约的签定)
- 1. 客户应透下列之一的方式申请「服务」,且应尽速提供 SANSAN 为提供「服务」所需的资料(此后称为「登录的资料」):
- (1) 经由从 SANSAN 收到此《合约》及书面估价等之后(此后称为「估价」)填写及提交申请表格;以及
- (2) 经由同意本《合约》以及「服务」的费用表(此后称为「费用表」)并办理 SANSAN 指定的申请手续。
- 以后者的方式,因为 SANSAN 可能会酌情更改、修正、修改或变更费用表,同意费用表并进行申请手续的客户应自行负责保留申请当时的费用表。
- 2. 当客户提交上述的申请表格给 SANSAN 或完成 SANSAN 指定的申请手续时,《服务合约》将视为已签定。然而,若 SANSAN 于申请后提出异议,则本《合约》将追溯过往从客户申请的时间点变为无效。
- 3. 若估价或费用表规定不同,则估价或费用表取代本《合约》。
- 4. 本「服务」将从下列日期中较早的开始提供(此后称为「开始日期」):
- (1) 在 SANSAN 通知客户「服务」开始的当天;以及
- (2) 客户开始使用「服务」当天。
- 5. 当客户新增功能等(此后称为「新增项目」)时,《合约》的新增项目将从该新增项目开始日期生效,可能会与新增项目本身的日期有异。新增项目的内容将在 SANSAN 收取的服务费用中反映出来。
条款 5(服务内容)
SANSAN 依据登录的信息提供「服务」。若因为登录的信息有误而导致 SANSAN 无法提供「服务」,则 SANSAN 将没有提供保证的义务(连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也将支付服务费)。此外,客户将让用户用一个 ID,且除非 SANSAN 特别淮许,不得让多位用户共用 ID。
条款 6(付款)
- 1. 本「服务」的费用如同估价或费用表所示,并应于 SANSAN 指定的付款日期前以 SANSAN 指定的付款方式及货币支付。
- 2. SANSAN 将只负责缴纳依照收益、资产及员工而课征的税金。由此,本「服务」的费用并不含税金、关税或类似前述政府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此后称为「税金等」),客户将有义务缴纳所有与使用「服务」相关的税金等。
- 3. 若前段所规定的任何税金等在本《合约》期间新建立或更改,则甚至在《合约》期间也将套用新建立或更改的税金等。
- 4. 此后当客户到期未付款时,或客户发生本文条款 8 细则中描述的任何事件,则客户积欠 SANSAN 的任何及所有付款义务将立即到期,且不经 SANSAN 提出任何通知或要求,客户应必须即刻缴纳任何及所有服务费用。
- 5. 除非《合约》规定,或法律和规章强制,SANSAN 将不退还客户支付的服务费金额。
条款 7(合约的效期)
- 1. 本《合约》将于下述期间生效且持续有效:
- (1) 在没有《合约》效期规定的情况下
从「服务」开始日期至客户取消「服务」 - (2) 在有《合约》效期规定的情况下
从「服务」开始日期至《合约》效期截止 - a) 本《合约》将在与最初效期同样的条件之下自动续约,除非客户在有效《合约》到期的三十天前给予 SANSAN 书面终止通知或书面修正提议,则之后亦同。在新增项目的情况下,新增前的最初合约将变更为新增后的《合约》,而在新增后的《合约》效期则将套用新效期,捨弃最初合约的剩余效期。
- b) 在签定《合约》后且于《合约》效期期间,若客户想取消全部或部分《合约》,客户将支付至《合约》原本效期截止的服务费累计金额。若客户已经支付该金额,则将套用至付款,而客户若尚未支付全额,则应另外付差额。
- 2. 在继续提供「服务」变困难时,SANSAN 将有权酌情经由通知客户终止本《合约》。
条款 8(取消)
尽管有以上规定,若以下任何情况发生于其中一方时,于此另一方将有权不事先寄给对方任何通知即取消此《合约》,且即刻生效。
- (1) 违反本《合约》的任何规定;
- (2) 拒付支票、银行交易暂停;
- (3) 遭管制机构撤销营业执照、歇业;
- (4) 因滞纳款项而发出假扣押、假处分、拍卖,或没收资产或财产的命令;
- (5) 无力清偿,破产,清盘或解散;
- (6) 任何无力清偿或破产法或任何免除债务人责任之法律规定之下的任何审理程序请愿;
- (7) 违反本《合约》条款 25 之下规定的禁止项目;
- (8) 违反本《合约》条款 26 之下的承诺;以及
- (9) 当一方有合理的原因认为该项业务会难以掌理时。
条款 9(终止之效力)
当因为效期截止、终止或取消而致使本《合约》结束时,各方将有义务履行下列事项。
- (1) SANSAN 将销毁委托信息中的任何及所有个人信息。
- (2) SANSAN 在取消时将不会提供客户下载和保留委托信息的任何方式。然而,SANSAN 可能会根据合约内容提供某些下载方法来服务客户。
- (3) 客户应立即送回 SANSAN 已安装的 Sansan 扫描仪。在 Sansan 扫描仪归还至 Sansan 指定地点的条件下,《合约》将终止;(a) 《合约》效期截止前,从客户已作出通知或作出条款 7 附加条件中规定的提议当时。1 (2) a) 此后当《合约》到期时;以及 (b) 条款 7 中规定取消日期起十天内。1 (2) b) 此后各自于取消时。依据本文条款 10 第 6 段,客户应事先同意当客户不立即归还 Sansan 扫描仪时,可能受到索赔并应支付等同 Sansan 扫描仪价值的金额。
章节 3 使用方式
条款 10(Sansan 扫描仪的安装)
- 1. 客户将安装 Sansan 扫描仪于其环境中,并在使用本「服务」时以应有的谨慎进行存放及处理。
- 2. 客户应将 Sansan 扫描仪安装于可连存取网路的环境中;然而,如果客户利用通信卡,本节不适用。
- 3. 客户将同意 Sansan 扫描仪的用途仅限于使用本「服务」。
- 4. SANSAN 将有权酌情不时变更 Sansan 扫描仪。
- 5. 客户不得未经 SANSAN 许可即对 Sansan 扫描仪进行变更、更动等。
- 6. 若客户对 Sansan 扫描仪的损害、损坏、毁坏、破坏等有责任,将应赔偿对 SANSAN 造成的损害。
条款 11(服务水准)
- 1. SANSAN 将透过服务网站提供服务、而不会透过造访、电话、电子邮件或文章等方式提供任何支援服务。然而,若支援服务有包括在客户选取的合约中,本公司将依据该合约内容提供支援服务。
- 2. SANSAN 对客户因新增项目、调整、修改、更动或变更《合约》内容,或暂停或终止《合约》而承受的任何相关损害概不负责。因过度存取和其它意料之外原因造成显示速度减慢或发生其它失常状况时也适用此条款。
- 3. SANSAN 将没有义务监视和保存客户登录的资料。
- 4. SANSAN 对客户登录资料的合法性、道德性、可信度或准确度,或遵守客户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的内部规则及规章概不负责。
- 5. 无论成文或不成文,SANSAN 将不就商品属性、对某些用途的适合性、《合约》内容及可透过「服务」取得的信息及软件等的完整性、准确度、必然性、效用、合法性、可用性等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 6. 在提供「服务」时,SANSAN 将不就名片的文字与影像资料转换处理速度、处理项目、处理品质、处理语言等做任何保证。
- 7. 当安全性事件发生时,例如因客户使用机器的功能限制或客户未升级应用「服务」的程式,而导致第三方未经授权存取以及骇客入侵,SANSAN 将不提供保证。
条款 12(数据库服务)
SANSAN 可能提供与第三方数据库服务连结的额外服务。当使用数据库服务时,除了独立拟定的契约之外,客户也应同意下列条件。
- (1) 着作权以及任何与所有跟数据库信息有关的权利全属 SANSAN 或资料提供者所有。
- (2) 提供给数据库服务的信息不得作为内部使用以外的用途。严禁作为内部使用以外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複製、出售、出版、公开宣布和分发)。
条款 13(客户使用登录的资料)
- 1. 客户应依据自身的判断及责任下载及使用以 SANSAN 应用程式登录的名片资料,SANSAN 对客户登录的资料使用方式概不负责。
- 2. 当客户连线至其它外部服务并透过 SANSAN 提供的「服务」使用名片资料时,上一段将适用。
条款 14(问题的处理)
- 1. 当客户发现任何与本「服务」相关的瑕疵、问题等时应立即提报 SANSAN,并依循 SANSAN 的指示进行必要的工作,例如重新启动等。
- 2. 客户应同意採取 SANSAN 所需的任何合作行动来移除和修正问题。
- 3. 当 SANSAN 决定要替换出问题的 Sansan 扫描仪时,客户应安装 SANSAN 寄出的新扫描仪,并寄回有问题的扫描仪给 SANSAN。
- 4. 若 Sansan 扫描仪遭到调整、更动等时,SANSAN 即不保证 Sansan 扫描仪的功能表现。
条款 15(服务暂停)
- 1. 在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事时,SANSAN 可能会不经预先通知即暂停本「服务」:
- (1) 当发生与必须用以提供「服务」的系统或电信设施的维修或作业相关的无可避免状况时,或发生无可避免的失常状况时;
- (2) 当因「服务」承受过度负荷或失常状况而难以正常提供「服务」时,或当 SANSAN 判断为此时;
- (3) 当 SANSAN 辨识出客户或第三方可能会透过「服务」的提供,而因为与「服务」相关的资料修改或骇客入侵蒙受为数可观的损害时;以及
- (4) 当国内外电信业者暂停电信服务的提供、电力公司暂停电力供应服务或暂停其它公众服务而导致本「服务」难以提供时。
章节 4 数据的处理
条款 16(安全管理)
- 1. SANSAN
将以机密信息的方式安全处理委托信息以及客户使用本「服务」用户 ID 的数据(此后称为「用户数据」),并採取适当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 2. 客户应採取适当的措施管理 ID、密码等 , 以防止本「服务」遭非法使用。
条款 17(隐私政策)
- 1. 客户应向SANSAN提供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日本其他相关法规合法获得的用户数据。
- 2. SANSAN 将根据 SANSAN 的隐私政策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
- 3. 即使本《合约》期限届满,SANSAN 仍不会公开或泄漏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给第三方。
- 4. SANSAN 将指派负责安全管理客户个人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防范客户提供信息的外泄、遗失或损坏,并将採取必要及适当的信息管理措施。
- 5. 除了提供本「服务」之外,SANSAN 将不会为任何目的使用、处理、複製或複写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
- 6. 若发生客户提供的信息外泄、遗失或损坏情事,SANSAN 将立即通知客户、调查原因,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条款 18(资料的使用)
- 1. 除前述之外,SANSAN 将会用用户数据来提供 SANSAN 新产品和新服务的相关信息。
- 2. SANSAN 将为统计目的分析本「服务」的使用情况并公开发表结果;然而,条件是客户及个人信息将不会被识别出来。
- 3. SANSAN 可能会从客户取得与「服务」相关的意见回馈信息。客户将同意 SANSAN 免费使用此等意见回馈信息,在《合约》终止后仍能继续使用。
条款 19(个案的公开)
- 1. 除非客户另有要求,SANSAN 有权将客户的公司名称发表为引进本「服务」的公司。
- 2. 当 SANSAN 公开个案时,在 SANSAN 要求之下,客户应该允许 SANSAN 于必要范围之内使用其标志及商标。
章节 5 总则
条款 20(保密政策)
客户及 SANSAN 将为双方所提供任何及所有技术性、操作性和其它业务相关的信息守密。同样规定将适用于此后的条款与细则。然而,虽有前述规定,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数据与信息将不包括在应被保密的机密资料(此后称为「机密资料」)之内:.
- (1) 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之事由而已众所皆知或公诸于世的信息;
- (2) 已经由对方持有的信息;
- (3) 从第三方收到不具机密性的信息
- (4) 另一方书面淮许透露的信息;以及
- (5) 独立发展或未使用机密信息即已知的信息。
条款 21(违约金)
当客户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任何款项时,客户除了应支付本金外,还应支付从付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 计算的违约费用。
条款 22(转让)
未经 SANSAN 事先的书面核淮,客户不得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亦不得担保任何权利或义务。
条款 23(拥有权)
SANSAN 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会提供客户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硬件)的拥有权、着作权、商标、专利,以及其它权利,除非本《合约》另有规定,否则均属于 SANSAN 或淮许 SANSAN 使用它们的第三方,客户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它们没有权利。
条款 24(再委託)
- 1. SANSAN 将能把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作业委託给第三方,依此将不能免除任何义务,SANSAN 将有责任赔偿委託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
- 2. SANSAN 可能会将作业(例如本「服务」的伺服器操作)指派给数据中心的操作员。客户应同意客户的委托信息可能会被转送至客户居住国家之外的伺服器处理。
条款 25(禁止项目)
- 1. 客户在使用「服务」时禁止执行下述行为:
- (1) 违反《合约》的行为;
- (2) 登录以下数据或信息的行为:
(a) 未经授权取得的包括网名称域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
(b) 不属于客户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的电子邮件地址,包括网域名称。然而,只有当客户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没有网域名称,而该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认可客户使用此等电子邮件地址时,客户才可以使用不属于客户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的电子邮件地址;
- (3) 侵犯 SANSAN 或其它第三方着作权、商标权、专利及其它知识财产的行为,或助长此等侵权的行为;
- (4) 複製、修改、编辑或消除整体或部分的「服务」、合併「服务」与其它程式、反向工程、反向组合、反向编译或设立镜像网站的行为;
- (5) 透过採集、自动检索工具(例如编目程式、傀儡程式或网路蜘蛛等程式)及其它类似途径取得使用「服务」的管道或取得与「服务」相关资料的行为;
- (6) 试图消除「服务」或消除与「服务」相关安全措施的行为;
- (7) 寄出有害程式(例如病毒)给「服务」以造成「服务」的负载,或将「服务」置于能够接收此等有害程式的处境等行为;
- (8) 透过使用「服务」散布依据管理部门规定为对该部门不利的数据,或散布歧视性数据的行为;
- (9) 受法律、规章及其它行政法规及通知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与道德的行为;以及
- (10) 《合约》中禁止的行为。
条款 26(消除反社会势力)
- 1. 客户与 SANSAN 声明双方均不是帮派、黑帮、帮派的准成员、与地下社会有挂勾的公司、诈骗集团、胡作非为者、犯罪集团,或其它类似的反社会势力,并承诺双方于未来将不沉沦于上述范畴。
- 2. 客户与 SANSAN 承诺双方将不作出滥用性要求及超出法律责任的不当请求、就交易施用威胁性的行为或暴力、散播谣言、用诈骗手段或强迫以伤害信用或妨碍公司的业务、助长反社会势力的活动、与其进行业务或提供其利益,或从事任何其它等同上述的行为。
条款 27(损害)
当 SANSAN 因违反《合约》规定而对客户造成损害,SANSAN 将只为正常来说应为直接后果的损害范围进行补偿,且上限为已经缴纳给 SANSAN 的服务费金额。
条款 28(损害赔偿)
- 1. 客户将免除 SANSAN 承担因使用「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害、损失、要求、成本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 2. SANSAN 对客户及第三方之间因使用「服务」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纠纷或损害(此后称为「纠纷」)或可归责于客户的原因造成的任何纠纷概不负责。纠纷的范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 (1) 客户无法将本《合约》效力归责给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而产生的纠纷;以及
- (2) 因客户登录的资料、任何不属于客户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的用户使用「服务」而导致的纠纷。
- 3. 客户将为可归责于客户的原因补偿 SANSAN 的损害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且将免除 SANSAN 此等责任。
条款 29(不可抗力)
当 SANSAN 未能或延迟履行本《合约》之下的任何义务,而未能或延迟履行起因于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断电、火灾、劳资纠纷、暴动、传染病、供应商未能或延迟供应、法律或法令的变动、政府或任何政府机关採取的行动、禁运,或其它超越 SANSAN 所能合理掌控的类似或不同事件时,将不对客户负赔偿责任。
条款 30(管辖法律与管辖权)
- 1. 本《合约》在有效性、建构及效能所有方面均受日本法律管辖。
- 2. 从本《合约》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诉讼将依据索赔额提送东京地方裁判所或东京简易裁判所进行初审。
条款 31(出口限制)
当客户有意出口任何数据、知识或与「服务」相关的信息至国外时,应遵循与出口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且在必要时自行负担责任与花费从相关政府与其它单位取得任何出口或再出口的许可。
条款 32(独立承包商)
就客户与 SANSAN 之间的关系,双方皆为独立承包商,不构成法律合伙人、聘雇关系以及彼此的代理商。
条款 33(不弃权)
就算 SANSAN 没有要求客户履行《合约》上的义务或延迟此类要求,SANSAN 也不会放弃对此等的权利以及 SANSAN 要求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权利。
条款 34 (完整合约・可分割性)
- 1. 《合约》包括了客户与 SANSAN 之间达成的所有协议,并优先于任何在签定《合约》前所达成的协议或谅解,无论协议或谅解为书面或口头。
- 2. 若《合约》一部份的条文依据法律或经法院裁定为无效,《合约》的其它条文仍为有效。
条款 35(针对特定客户及位于特定国家的客户的特殊规定)
[适用在美国同意《合约》并使用「服务」的客户]
在条款 12 (1)、16、17、18、20、23、24 及 25 (3) 中的 “SANSAN” 和 “Sansan, Inc.” 名称将包括 Sansan Corporation 的母公司 Sansan, Inc.
2. 本「服务」并不提供 13 岁以下儿童使用。SANSAN 将禁止此等年龄的儿童使用「服务」。若 SANSAN 辨识出此等年龄的儿童使用「服务」,SANSAN 将不经通知即强制终止「服务」,并消除客户登录的数据。
在条款 12 (1)、16、17、18、20、23、24 及 25 (3) 中的 “SANSAN” 和 “Sansan, Inc.” 名称将包括 Sansan Corporation 的母公司 Sansan, Inc.
2. 本「服务」并不提供 13 岁以下儿童使用。SANSAN 将禁止此等年龄的儿童使用「服务」。若 SANSAN 辨识出此等年龄的儿童使用「服务」,SANSAN 将不经通知即强制终止「服务」,并消除客户登录的数据。
[对于在欧洲经济区使用本服务和在欧洲经济区处理个人资讯数据的客户]
除了协议外, SANSAN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除了协议外, SANSAN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适用客户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使用和「服務」不同的SANSAN服务的客户]
客户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使用和「服務」不同的SANSAN服务(以后称为「其他方案」)的客户应同意为了管理「其他方案」的合约,SANSAN使用跟合约有关的客户信息。
客户所属法人团体或其它实体使用和「服務」不同的SANSAN服务(以后称为「其他方案」)的客户应同意为了管理「其他方案」的合约,SANSAN使用跟合约有关的客户信息。
[适用透过批发商同意《合约》的客户]
除非客户与批发商签定的合约就「服务」的商务交易另有规定,本《合约》的条款 4、6、7、8 与 21 (此后称为《商务交易条款》)适用于客户与批发商,而本《合约》的其它条款则适用于客户与 SANSAN。若客户与批发商签定的此等合约没有与《商务交易条款》相当的条款,将依据此等合约的合理诠释套用本《合约》。
2. 除了前段的《商务交易条款》,客户与批发商对其之间《合约》做的变更将不适用于 SANSAN。
除非客户与批发商签定的合约就「服务」的商务交易另有规定,本《合约》的条款 4、6、7、8 与 21 (此后称为《商务交易条款》)适用于客户与批发商,而本《合约》的其它条款则适用于客户与 SANSAN。若客户与批发商签定的此等合约没有与《商务交易条款》相当的条款,将依据此等合约的合理诠释套用本《合约》。
2. 除了前段的《商务交易条款》,客户与批发商对其之间《合约》做的变更将不适用于 SANSAN。
修订记录
修订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
修订于 2014 年 2 月 4 日
修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
修订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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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修订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
修订于 2016 年 4 月 6 日
修订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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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于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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